1、凡两院院士、省级以上拔尖人才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,拥有发明专利进高新区创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,且形成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,或年税收实现100万元以上的,无偿提供100平方米以上住房一套居住,经营5年以上且取得明显效果的,由高新区管委会予以办理房产证,产权归个人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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