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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扶持政策

日期:2005-8-19 14:12:39     来源:   编辑: 

  1、新办工业企业,上缴增值税形成高新区财力部分,3年内给予50%财政扶持;上缴企业所得税形成高新区财力部分,5年内给予50%财政扶持。上属企业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,上缴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形成的高新区财力部分,分别上浮10%给予扶持。
  2、新办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的商业、建筑业、服务业、娱乐业、金融保险业、邮电通信业、文化体育业等企业,上缴企业所得税形成高新区财力部分,5年内给予60%财政扶持。
  3、新办从事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企业,出售或出租标准厂房上缴的营业税形成高新区财力部分,5年内给予30%财政扶持;上缴企业所得税形成高新区财力部分,5年内给予50%财政扶持。
  4、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,上缴营业税形成高新区财力部分,3年内给予20%财政扶持;上缴企业所得税形成高新区财力部分,5年内给予40%财政扶持。
  5、国际国内领先的高新技术项目进区建设需要筹措配套资金的,取得银行贷款部分3年内给予适当财政贴息扶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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