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投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在500-1000万元的,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0%收取地款;投资1000-5000万元的,按土地评估价格的35%收取地款;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,按土地评估价格的30%收取地款 (外汇投入的按当时汇率折算)。
2、投资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,投资商贸、旅游、娱乐、酒店、餐饮等非生产性项目,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并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。
3、投资开发荒山、荒坡、荒滩、废弃地、塌陷地,从事种植业、林果业、畜牧业、养殖业,以出让、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政府土地收益全额给予扶持。
4、投资兴办教育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和其他社会事业的,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;如需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,给予适当优惠政策。
5、对高新区发展拉动作用大、税收贡献大,形成固定资产大、投资见效快的高科技工业项目、农业龙头加工项目和“三资”项目,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,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。
6、享受高新区土地收益扶持的项目,不得改变土地用途,并按项目计划进度建设。使用期未满进行转让、出租的,应当补缴剩余年限的政府收益。需要土地使用权抵押的,所获得的资金必须用于高新区内的项目投资;在抵押权实现时,优惠部分的土地收益上缴高新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