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对引进项目(房地产开发除外)在高新区内建设的引荐人,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%给予奖励,其中,对引进高新技术项目、外资项目以及对高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,按1.5%给予奖励。奖金由高新区管委会和受益企业共同支付。 2、引进世界500强、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其主导产品项目、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、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奖励别墅一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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